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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破產,到期不能兌付怎么辦?看真實案例解析,近日有票友留言提問,如果收到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后承兌人已經宣布破產,那么承兌人所開具的商票是否還有效?應該怎么辦?
1、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自主簽發,并且要求付款人見票時或者規定期限內,無條件的向持票人或者收款人支付票面所記載的金額的票據。
因此法律規定無論出票人破產與否,一旦出票人拒付承兌,則持票人應當立即發起訴訟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行使追索權。
2、我們來看看案例:
2018年6月15日,某化工公司與某材料廠簽訂了一份《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材料廠向化工公司采購30噸丙二醇,合同價款為303000元,化工公司負責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承兌)。
合同簽訂后材料廠于2018年6月21日向化工公司支付了 2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合計為30萬元,其中一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外地某農村商業銀行,金額是10萬元;另一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是某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金額是20萬元。剩余貨款2899元以銀行轉賬方式付給了化工公司。
化工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至某銀行承兌其中一張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結果無法承兌。
匯票到期后,化工公司又向承兌人某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承兌人既不表示承兌,也不表示拒絕承兌?;す局两裎词盏娇铐?,故訴至法院,對上述20萬元產生爭議,要求材料廠繼續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某材料廠給某化工公司貨款余額20萬元及利息。材料廠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認為,材料廠與化工公司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雖然材料廠背書轉讓了商業承兌匯票,但至今金額2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未兌付。
二審庭審中,化工公司表示自己愿意放棄票據權利,將票據權利轉讓與材料廠?;す净谫I賣合同關系提起給付之訴,符合合同法的規定,與票據法的規定和立法精神不相沖突,亦符合公平原則。
因此,材料廠應當向化工公司支付貨款20萬元。綜上,上訴人材料廠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3、相關法律
根據《票據法》第61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根據《票據法》第70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由上述的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可知,即使商票到期無法正常兌付,我們依舊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行使追索權向前手進行追索,維護我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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